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撩开面纱看乡村建设中的政府作为

2005-10-07 15:33:00 来源:博览群书 肖唐镖 我有话说

近年来,作为社会热点的中国农村问题,已成为众多研究者热情关注的领域,研究成果日众。在与农村研究同行的交流和讨论中,大家对此在欣慰之余又均有强烈的紧迫感,以为当下紧迫的问题是应考虑“怎样突破瓶颈、将研究进一步深入下去”。笔者以为,这种深入需从多方面入手,既需要有研究工具和方法的更新,也需要有研

究范式和理论视野的提升,更需要有对多样性乡土国情的深入观察和比较。《中国乡村调查――政府行为与乡村建设研究》一书作为我们近五年来研究的新成果之一,正反映了自身在这方面的尝试和努力。

前些年,我们对农村问题的研究,更多的精力放在乡村内部的微观层面,如乡村组织、乡村干部和乡民,农村宗族、文化和乡村治理,农民生活、乡村财政和农村经济等等,试图把握和理解乡村社会自身运作的实态及其规则。在此同时,我们也关注到影响乡村社会的宏观体制和环境等外部因素,如城乡二元体制,“分税制”改革对农村发展的影响,政治体制、政府行为对村民自治和基层民主的影响等等,但严格说来,对后一种宏观体制和外部层面因素的关注依然严重不足。不幸的是,这种欠缺同样发生在当今中国农村社会的研究中。在非学术圈的民间社会里,这种现象更为严重,如近年极引人注目的《中国农民调查》一书,对乡村问题的溯源即仅到地市政府而已,根子更多是指向县、乡政府和基层干部。然而,随着对乡村问题观察和理解的推进,我们日益感到:在当今内外“一体化”、上下“一元化”的中国,乡村社会尽管有其自身的运作逻辑和特色,但就总体而论,仍不过是宏观棋盘上的一个小卒而已,无不受着宏观体制和环境的制约。因此,离开对宏观环境的理解和把握,就绝难得到对乡村问题的正解。本着这样的认识,本书即试图主要分析和理解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的治理行为及其相关政策,并以此视角解读其对乡村建设的实际影响,而这正是构成“地方治理之实态与绩效”的重要内容。

显然,在这里,我们是将“地方治理实态与绩效”的研究当作一个经验性论题来处理。有实证研究经验的人士大体会承认,在公开性尚不高的当今中国,观察和研究政府的治理行为总会有一个“准入”的难题,难以做到真正“走进现场”。所幸的是,在本书作者中,除了本人已不是“政府体制内”成员外,其他的皆为体制内成员,有的甚至是位居要职的领导干部。这种身份让我们不仅能自由地进入现场,更能借着对工作的切身体验和感受来研究。换言之,本书正是对作者们自身工作的写实描述和分析,对自己主政区域(或县或乡)的案例研究,或对亲自组织或参与的事件的案例研究。不过,我们的研究虽源自感受与体验,但绝不是仅限于感受与体验,而是力图走向系统、深层和独立,在全面把握实态的运作中理解其内在的规则和逻辑,因此,书中既有大量的现实案例,更有详实的可靠数据,以及对现象本身的分析。

本书涉及了以下论题。

一、乡镇工作实态与政策损农

本书的上编曾以《透视农民负担――来自基层的报告》为题,贴在数个有关“三农问题”的网站上,也为香港中文大学中国研究服务中心所办的《中国研究论文库》转载。作者署名“风云一号”,显然不愿表露身份。实际上,除了该文的录入员外,本人或许是它的第一读者。

2001年,本人在调离江西省委政策研究室之前的某天,收到一封厚厚的信件,打开一看,那是来自省内一位乡干部寄来的名为《透视农民负担――来自基层的报告》。读罢夹附的短信,方知他是我曾重点采访并研究过的“民选村长”徐国富(参见《民选村长访谈录》,载肖唐镖《转型中的中国乡村建设》,西北大学出版社,2003)的朋友李昌金。浏览他简易装订的报告,说实话,“农民负担”的标题及其充满激情的前言并未引起我的兴趣,因为农民负担于我已是一个十分熟悉的话题,而充满激情的言说往往会缺失应有的客观和理性;但正文中有关乡镇工作实态和上级政策损农的描述和介绍,却引起我的高度注意,那正是本人那些年一直关注的兴趣点。

1990年代中期后,由于对农民收入逐减与负担加重、基层财政日益困难等新问题的关注,本人十分注意了解和把握乡村工作机制的新变化,找寻影响农村形势变化的因素及其发生机理。在数年逐步深入的调查中,得悉其中一些奥秘,如基层政府与组织所面临的前所未有的压力和困难,以及他们加重农民负担的种种花样,应付性地完成上级财政任务中的“买税”、“引税”、“空转”等手段,上级政策是如何抽空农村基层资金、并向基层施压,等等;并由此撰写了有关论文和一系列对策报告(部分已收录于《转型中的中国乡村建设》)。李昌金的这份报告,较为详细地描述了乡村工作的实际运转状况,如经济工作、税费征收、创收等等,特别是描述了县、乡、村财政运转的实况,如面对县里下达的逐年刚性递增的财政任务,乡村的“缺口”越来越大,乡村组织怎么办?他们“完成”任务的办法,罗列起来竟有11种之多:用国家专项资金填;用乡村提留统筹款填;用乡村组织自有收入填;银行贷款;向私人借高利贷;乡村干部用自己的钱填;变卖乡村集体的房、山、地、企业;“化缘”;“寅吃卯粮”;“空转”;“买税”等。他还描述了这些年来一些法律和政策在农村所产生的负面效应,其中包括林业政策和《森林法》、投资政策和粮食政策等,并提出:“一些法律政策的实施效果可能走向立法精神的反面;一些法律政策在某些地方、某些时候可能变成经济发展的桎梏和羁绊。从某个角度看,每一部涉农法律的出台都是给农民头上加了一层紧箍咒;都是给一些执法部门提供了一种向农民收钱罚款的工具;都是对农民利益一次(多次)或大或小的侵占。政策亦如此。这或许可以说是法治的悲哀!”这样的乡村景况,这样的尖锐话语,笔者尽管并不陌生,因为在基层调查中常有胆大且富于智慧的干部也会说起,但由一位基层干部这样较为系统地表述出来,却是第一次。可以说,该文应能帮助人们较为系统地了解中西部地区县、乡、村三级政府和组织的实际运行状况。

经过几天的仔细评阅后,按照书信中所附的电话号码,我直接与李昌金通上话。询问完基本情况后,约他在方便的时候到南昌细叙。不久,我们如约见面,我系统地谈了对该文的看法,提出了进一步修改和完善的意见,主要在准确度、具体化和系统化等方面,并建议强化描述色彩。此外,还建议他围绕县、乡、村之间的互动关系,乡村干部的收入与工作状况,选举与村干部的管理等问题,根据自己的观察和体验做些补充调查,再写一些篇章。后来,收到他通过电子邮件传来的修改稿,其中增加了较多的数据和案例,我做些简单校正后便回传给他。这便是人们在网上读到的文字。建议中的其他篇章,也收到他传来的几个较为简单的初稿,我读后传去修改意见,但因他表示为难后作罢。

如今,本人将该文再做必要的修改后作为本书的首编,不独因为上述这段交往,更因为它切合本书的主题――“政府行为与乡村建设”,而且也因为它所描述的事实――乡村工作运行机制与国家涉农政策和法律――依然在以巨大的惯性运作,并未成为历史素材。此外,还因为其中涉及的一些问题至今仍未曾为研究者们所关注,比如,对国家宏观体制与政策对乡村的影响,人们更关注的是城乡二元体制及与之相配套的一系列政策,如价格剪刀差、户籍制度、用工制度、教育政策、税费制度、银行存贷差等等,但对众多本意在扶农支农的政策本身,却缺乏应有的省思和批判。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影响乡村建设与发展的因素,除了乡村内部的自身因素(如乡村治理体制、干部作风)外,更重要的因素还在政府行为特别是国家的宏观体制和政策。

如果说上编对“损农政策”的分析偏重于总体性结果描述的话,那么,中编和下编则深入到对几项具体政策实际运作机制的分析。

二、政府的政策运作机制:项目资金分配

2004年9月底,本人到北京办理赴美讲学的面签手续,逗留期间与几位学界朋友相见。其中一位诉说了近期亲历的一件让她“匪夷所思”的事情:年初,她们以本校力量为主,与北京市某政府项目管理部门合作,申报了一个10万元的研究项目。时过半年,项目经费下来2万元后,该政府部门来人,带来一沓发票,要求报销1万多元的经费。作为项目主持人的她难以理解此行为:项目研究才刚刚开始,经费仅下来小部分,而对方还没有做任何事情,却要求报销一半多,所以不予答应。对方大感意外,竟然会碰到这样“不明事理”的教授。对此,本人便向心感不平、更觉意外的朋友说起政府运作项目的一般规则,当然是潜规则:以权生财、雁过拔毛、利益共享,并介绍自己所知的案例。本书即收集了与之相近的两类案例研究报告。

在政府部门工作期间,本人常闻听争取上级项目中的“歪门邪道”,但未曾深入了解之。2001~2002年,本人按系里的安排,指导江西省内某县扶贫办公室主要负责人赵云的论文写作,要求他结合自身工作实践,研究扶贫资金的争取与管理问题。书中“基层片段之二”《扶贫资金管理中的问题与对策分析》,即为他完成的报告。该文的研究表明,在扶贫资金的运行与管理中存在一系列外人未必知悉的问题,如项目和资金争取中的各种手段,如“哭穷术”、“造假术”、“老乡术”的使用;但不管何种手段,都离不开一定的程式,“争取扶贫资金途径很有诀窍,从送钱送物→熟人引见→送钱送物→上报材料→送钱送物→下拨资金(到县)→送钱送物→下拨资金(到乡)→送钱送物→下拨资金(到村、组),这当中熟人引见至关重要。”最后,争取到的项目资金却往往被截流、乃至被“偷梁换柱”。所有这些,实际上就是主管官员切身体验的写实。

同年,我们还对项目配套政策的运行状况进行调查。这也是本人在以往调查中常听到地方官员们议论的问题,但奇怪的是,国内一直无人就此问题展开过专门的研究。按理,对乡村建设来说,项目配套政策的意义在于:通过以国家投入为“引子”,吸引地方和广大农民群众的投入。这样,就能形成以国家、地方财政资金为导向,集体经济、农户自筹资金为主体,利用外资和横向吸引资金为补充的农业投入新机制,即“国家引导、配套投入、民办公助、滚动开发”的机制。然而,先后多次深入县、市调查研究的结果却表明:这一政策在实施中却存在诸如配套资金比例不科学、配套资金到位困难、配套资金被挤占挪用、自筹资金管理混乱、投资效益低下、有偿资金收回难等一系列问题。

以上是我们研究的两类政府管理项目的运行状况。在它们之间存在一些共同特点:下级“千方百计”到上面争取项目(“跑部前(钱)进”);项目下来后,资金却未必能全额到位,从项目批准方到下面各级均要“雁过拔毛”,截流、挪用等等;有限的资金下来后,也未必能真正用在项目上,挪用、私分者皆有之,而已均沾好处的上级对此往往也是“熟视无睹”;最后,项目的效益往往只能做表面文章,资金的回收往往更是难以落到实处。对所有这些实况,项目管理与运作的上下部门及相关人员均心知肚明,可就是没有人捅破它。这两类案例虽未必反映政府项目运行的全部状况,但有着典型的代表意义。近年来国家审计署公开的审计报告,已多次大量披露上至国家部委、下至基层政府对项目资金的挤占挪用现象。在江西,据笔者所知,专管审批项目的省政府某部门,仅靠下拨项目后下级返回的部分项目款(近于“回扣”),就建起了漂亮的办公楼和宾馆。这是在省里资金被截的情况,然后再经过市、县政府的截流,项目资金究竟能有多少真正落实到项目上去呢?这实在是一个待解而又难解的谜。这样的谜也引起了国外学者的兴趣。2004年7月上旬,笔者参加北京大学社会学系举办的第二届“中国农村村级组织建设与农村可持续发展”国际学术会议,看到美国著名学者罗思高的论文(罗思高:《对中国农村的投入:追踪中国的现代化承诺》,北京大学社会学系:第二届“中国农村村级组织建设与农村可持续发展”国际学术会议论文,2004年7月,北京),其研究和解释的问题便是:在对中国农村的各类投资项目中,究竟有多少到位了?他采用地区抽样方法进行调查统计,做出了自己的判断。对其他更多的政府管理项目的到位实况,我们是否也应去搞清楚呢?!

三、政府的乡村建设策略:运动式乡村建设

这里,我们再来看另两类政府直接运作乡村建设的案例:一为“部门包村”,一为村民自治。如果说上节所指的政府项目与乡村建设是松散性的关系,那么,本节所涉及的两类政府工作则直接与乡村建设紧密相连。在其中,政府是以怎样的机制和策略来展开工作?其实效又如何呢?

作为政府开展农村工作的一种传统,“挂点”、“下派干部(或运动式乡村工作队)”、“部门包村”,仍是当前农村工作中常见的方法。在政府工作的十余年间,笔者曾作为省委专管乡村建设(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办公室的成员之一,参与过组织、下派工作队进乡入村的工作,并对“下派工作队”等工作进行过多次正式和非正式的调查。作为一个见证者,本人看到这样一种难以理解的现象:每隔三两年,上级(常常是省)便会组织一次大规模的、以某一问题为中心的、集中力量抓农村工作的活动,如“基本路线教育”、“社会主义思想教育”、“整顿农村组织”、“小康村建设”、“小城镇建设”等等,每次均会从省到市到县派出大批干部组成工作队,下到农村开展工作。在每次工作告一段落的总结中,各级都会以多种数据来显示工作的巨大成效,如建了多少个村部、学校,修了多少路,办了多少企业,让村民年均增收多少,使多少村初步改变了面貌等等。按这样的逻辑,经过数番的轮递性工作后,省内两万多个村委会的面貌不早都被改观了吗?可是,在每次集中性工作之初的动员和宣传中,省里却会列举出大批建设不合格的村,甚至一次更比一次多,到1990年代中后期,农村竟然出现了治理危机。换言之,为解决“三农”问题,各级政府会议没少开,文件没少发,工作也没少做,但总是事倍功半,收效甚微;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年年抓、年年整,却有不少村级班子瘫了整、整了瘫;转变作风、服务基层的口号年年提、年年喊,而农民群众仍然不满意。这究竟是为什么?

本人将这种政府主导乡村建设的模式和策略称为“运动式乡村建设”。对其局限与不足曾从宏观视角,如发展战略、建设规划、运作机制等方面,作过初步的分析和反思。(肖唐镖,《转型中的乡村建设:过程、机制与政策分析》,北京:《中国农村观察》2003年第6期)2001~2002年,我们采取深入解剖“部门包村”案例的方式,再从微观角度分析这种常规性乡村建设模式的工作机制及其实效。进一步研究表明:这种政府主导建设模式存在严重的内在制度性缺失,如:下派的工作队,一方面陷于与包村单位、受包乡村的复杂关系,容易处于“两张皮”的尴尬境地;另一方面,它虽在形式上已高度制度化,但实际上却是极度的非制度化,其工作受着各派出单位的财力、工作队员素质等非制度因素的制约,因此,难以成为乡村建设的“长效机制”。“基层片段之三”《乡村工作片段》,也描述了乡镇干部“工作组”是以何种方式来开展工作的,反映了大体相近的情况。面对这种无效的工作机制和方式,政府为何不改弦易辙呢?笔者曾从发展理念方面探悉其原因,但还有其他原因吗?这显然也有待探究。

再来看村民自治。从形式上看,部门包村是一种自上而下的工作机制,而村民自治则是依靠村社区自身力量进行自我建设的机制;但作为一种外来的新生制度,在国内绝大多数农村,村民自治也是依靠政府力量来推动的。自1988年6月试行这种乡村建设方式以来,它究竟为乡村留下了什么?2001年下半年始,我们对“村民自治的社会与经济后果”进行分析。这是本书内唯一的一篇非田野性研究成果。

首先,我们确立了一套简易的分析和评价指标。关于社会后果,主要从两大方面进行评估:一是社会秩序,主要考察村民自治与农村社会治安状况(如刑事、民事、治安案件的发案情况)变化之间的关系,村民自治与干群关系,村民之间关系变化的联系,村民自治在维护农村社会秩序方面的后果。二是农村文化变迁,即通过对民风民俗、农业科技、农村教育、传统民间文化等方面变化的调查,考察村民自治在农村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关于经济后果,则从三个方面进行评估:一是实行村民自治后农民收入增长状况与农民负担状况,二是集体经济发展状况,三是农村社会福利的变化和公共物品的供给状况。然后,通过大量的文献调查,对实行村民自治后农村经济、社会发生的变化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梳理和分析。结论是:村民自治制度在十多年来的实践过程中,对农村的社会和经济发展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如,有效地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保证了农村社会的良性运行,推动了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在真正实施了村民自治的地方,村委会能带领农民脱贫致富、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和为村民提供较好的公共物品服务;能改善农村的社会治安状况和干群关系,加强农村的精神文明建设。但是,村民自治毕竟只是一种“草根民主”,村委会也只是一个基层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其在农村社会与经济方面的效应是有限的,并不能把它当成包治百病的灵药。同时,其在治理过程中还受着宏观政治体制、地方经济、文化等多种环境因素的制约和影响。但就总体而论,村民自治是农村治理新的有效选择。

四、税制政策对乡村建设的影响

财税是政权机器运转的重要基础,也是影响乡村建设的重大问题。在近些年的研究中笔者始终强调这一观点:自1990年代中期以后,尽管国内中西部地区乡村衰败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中首要的因素在于1994年正式施行的分税制改革。它以“虹吸”政策将财源源源不断地往上集中,同时却以“喷灌”政策有限地往下渗透。近年来,在民间流传的这段话语――“中央财政过美日子,省级财政过富日子,市级财政过紧日子,县级财政过穷日子,乡镇财政过苦日子”,无疑是对这种现象极为形象的描述。不过,本人以往的研究,主要是以宏观财政数据分析和全省大面积的考察为基础,而较少以县、乡为案例进行深度解剖。

2001年底,笔者还与李银华等人合作,进行县、乡财政状况的案例研究。李银华系省内某县财政局的主要负责人,完全有条件收集到分税制改革前后该县及县内乡财政变化的详细情况。我们以他所在县――该县在江西省内是中等偏上的县――为样本,解剖“分税制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县、乡财政的影响”。根据他收集的大量数据,我们进行的分析表明:分税制对欠发达地区县、乡财政产生的积极影响较少,而不利影响突显。主要表现为:地方财政收入相对减少,可用财力不足,财政收支平衡困难,出现严重赤字,县、乡债务沉重,进而对地方经济发展有负面影响。导致这些问题的机制主要在于:分税制后,财政体制“双轨”运行,县、乡财政上解压力过大,财权与事权不一致,财政管理手段不规范。这一案例分析,显然进一步验证了笔者的结论。

基于1990年代后期农民负担突出、农民收入持续下降,及其对农村形势的严重影响,在世纪之交,中央政府终于推出了人们久盼的“农村税费改革”。2003年又进一步提出“五年内全面取消农业税”。对这一改革,人们的预期普遍是正面的、积极的,但包括笔者在内的部分人员却持有谨慎的态度。实际情况如何?在2002~2004年间,笔者同两位在乡镇党委或政府担任主要职务的徐剑平与徐建成合作,以他们所在乡镇的税费改革实践为例,一起来研究这一问题。在《农村税费改革对乡、村财政的影响――以C镇为例》中,我们从农村税费改革前、后乡、村财政收支情况的比较入手,对税费改革对乡、村财政的影响进行了较为详细的分析,发现:农村税费改革对乡、村两级财政产生了较大的影响。这主要表现为:进一步加大了乡、村财政的缺口,已有的乡、村债务“还债无望”,引起乡、村两级“信任危机”;农村公共服务职能的丧失,危及基层的稳定。这一结论同样出现在A镇。而“基层片段之四”《村干部为何不再是香饽饽了》所反映的,也是税费改革对村级工作的负面影响:农村能人、精英不愿再任村干部,纷纷卸职他往。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局面?研究者们往往从宏观体制与政治传统等方面找原因。我们以为,除了这些方面的原因外,还应当注意改革本身的实际操作和运作状况。也许后者也是导致这种局面的重要原因。《农村税费改革的微观操作状况研究――以A镇为例》一文,即试图重点分析这一疑惑。我们的研究表明:农村税费改革之所以出现偏差,就有微观操作上的重要原因。农村税费改革在微观操作上走了样,如,随意加大税改前的税费总量,从而扩大降税基数;人为地变动计税因素,先定税改结果再按需自定计税总量;歪曲政策,随意摊派。这些偏差的出现,与各级政府和农民在改革过程中角色与地位的严重不对称相关。严格说来,农村税费改革,不过是一场政府主导型的改革,农民在其中严重缺位,既无参与决策的权利,也无实施监督的权利。因此,仅靠自上而下的推动和监督,改革便难以切实到位。

五、农民的精神世界在沉沦?

按照上述描述和分析,乡村建设与发展实难有创新的局面。事实上,对1990年代中后期以来农村经济方面的困顿局面,国内外学界已有共识,本书多数篇章所描述的乡村状况也均如此。然而,乡村困顿的并不仅仅在农民经济和物质生活方面。本书所收的“基层片段之一”对《港口镇的“二八”赌博活动》的描述,无疑是对空虚精神世界中农民生活的一个切片描述。这是否仅为江西一镇农民生活的特殊现象呢?

实则不然。据我们对江西农村的大面积调查,这种赌博实已成风,成了当今农民一种普遍的生活方式。在1990年代后期,香港学者阮新邦、罗沛林等人到广东珠江三角洲的白秀村调查,甚至发现了比江西农村更惊人的现象:除了赌博风,还有“纵情色欲现象弥漫着整个珠江三角洲”(阮新邦、罗沛林、贺玉英,《婚姻、性别与性――一个当代中国农村的考察》,八方文化企业公司1998年版,第17页)。无独有偶,近日在《世纪中国网》,读到一篇有关上海郊区某镇发廊色情活动的深度调查报告(顾则徐,《上海浦东某镇发廊性服务状况调查》,《世纪中国网》www.cc.org.cn,2004年11月26日),来自农村的姐妹们在身体与灵魂上的极度矛盾与煎熬,不能不让人产生“世风日下”的强烈震撼!

近日在美国杜克大学,笔者邂逅一位来自江苏淮阴地区读免疫学专业的刘姓博士研究生。他得知本人是研究中国乡村问题的老师后,便十分沉重地向我介绍其家乡农村的近况及其变化。他有一位年轻的兄弟在家务农,大量的闲暇时间除了赌博、玩乐外,并不知道该做什么,也没有什么可做。在精神世界方面,这些在乡青年根本没有什么寄托和追求,十分的空虚与无聊。刘博士感到这十分可怕,一有什么社会变动,这些人就有可能做出任何事情来。令人焦虑的还有,现在的村干部素质日趋下降,已看不到他少年时期见到的那种精明强干、富于领导能力的村干部了,以致今年他们买回了假的“优质种子”还不自知,让家乡村民全部颗粒无收。

汇集以上来自各地的各种信息,我们不难得出“农民的精神世界在沉沦”的判断。

刘博士问笔者:为什么这些年农村会出现这种每况愈下的衰变?我说到了城乡二元体制及相关政策对农村资源的汲取和盘剥,让资金、人才等资源源源不断地输入城市,而城市和国家对广大乡村地区的反馈和补偿却极为有限;还说到了政府管理农村的工作方式和机制,重视的是经济发展等硬任务,而忽视社会和人的发展等软任务,即便是对“农民的教育”,也总是以不适时的一元化意识形态标准来推动,忽视农民自身的特点和需求,以致越来越多的新生代农民不清楚“应如何生活”。

行文至此,我想起多年前费孝通先生的一段治学总结。到晚年,费老转向研究“人心”、人的精神世界问题。他提出,这是一个根本性的值得关注的大问题。遗憾的是,在近些年的乡村研究中,费老的这一呼吁并未得到应有的回响,难以读到相关的力作佳篇。显然,如果缺乏对乡村文化、农民精神世界的深入研究,所谓的乡村研究即是残缺的、片面的。我们在关注农民物质生活的同时,更应当特别注意农民的精神世界。换言之,应当全面关注农民的生活世界,引导农民的生活方式,让他们能过上充实、体面且有尊严的生活。当然,我们对“重视农民精神生活”的提倡,并不是要求机械地回归“严重的问题是教育农民”的老路。因为就像政府多项相关涉农的经济政策并不适农一样,长期来自上而下的涉农非经济类政策也未必适合农村和农民的实际。这也需要进行认真的反思和总结。

六、有待进一步检验的结论

总结全书各篇所论,对“政府行为与乡村建设研究”这一主题,笔者得出的初步结论是:

1、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和发展,中国社会尽管已告别“政治挂帅”时代,但社会和政治发展的“政府主导”型特征依然显著。这不仅表现为政府对各种资源的超强控制,还表现为政府对这些资源的独断性分配与支配,更表现为政府对乡民生产生活的强力干预。与之相对应的是,乡村社会及其乡民在力量与权利却极其弱小或缺失。

2、这种政府主导型发展模式尽管有其时代特性和现实必然性,但其局限与弊端也已越来越突出。它不仅难以成为继续推动乡村建设良性发展的主要动力,甚至还成为浪费公共资源、制约乡村建设与发展的障碍。

3、在政府主导型发展的大环境中,理解和研究当今乡村问题务必要有多层视角,特别是应关注宏观环境与政策的因素。离开乡村背景,固然无法读懂乡村;但看不到日益强大的外来力量,也绝难真正理解乡村问题。

4、对政府有关乡村建设与发展政策和行为的研究,既应注意其文本,更应关注其实际运行,关注其行为背后的潜规则。对政府行为,政策和法律文本往往仅有形式上的意义,而现实中的潜规则却往往是真正的规范者和指导者。科学地分析、理解和总结政府行为的潜规则,应当也是乡村研究的重要内容。

5、因此,乡村建设的良性运行,需要有政府行为的优化;而要促进政府行为的优化,则必须转变政府行为的规则及其基础。

(本文系肖唐镖等著《中国乡村调查――政府行为与乡村建设研究》的导论,书林出版社即将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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